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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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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稳妥推进高考制度改革,切实解决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问题,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非我省户籍或高考报名截止前户籍迁入我省的各类在黔就业人员子女。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各职能内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要健全、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籍随人走”,严防“高考移民”。招生考试部门要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及时对教育部门提供的外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居住证进行查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及时提供外来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信息。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一)考生有我省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12年,同时在我省小学、初中和高中学校毕业。

  (二)考生有我省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3年,同时在我省高中学校毕业。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并按规定在我省连续居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3年(居住证和参保时间的计算从考生高一年级秋季学期入学起,至高三年级毕业止)。

  (三)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截止前迁入我省6年,有我省初中、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6年,同时在我省初中和高中学校毕业。

  (四)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户籍在高考报名截止前迁入我省,考生有我省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3年,同时在我省高中学校毕业。

  (五)考生父亲(或母亲)系驻黔部队现役军人或安置在我省的退役军人,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户籍在高考报名截止前迁入我省,考生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1年,同时在我省高中学校毕业。

  (六)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组织程序调入或录(聘)用到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截止前迁入我省,考生有我省高中阶段2年学籍并在学籍所在学校连续实际就读2年,同时在我省高中学校毕业。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报考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高中毕业证书(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需提交其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贵州省居住证(含连续三年的办证情况)、连续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在黔参保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高中毕业证书(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需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中毕业证书(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需提交其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及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中毕业证书(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需提交其父亲(或母亲)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证明或退役军人证明、单位接收函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办理表,高中毕业证书(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报考条件的考生,需提交其父亲(或母亲)工作调动或录(聘)用文件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办理表,高中毕业证书(应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毕业证明)。

  第六条 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以在我省报考高职专科学校。

  第三章 审核监督

  第七条 《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是审查情况的重要依据,考生本人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第八条 考生的实际就读情况审查由其就读学校负责,班主任、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考生的学籍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

  第十条 考生的户籍及居住证的审查由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十一条 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参保缴费明细,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第十二条 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对考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认真做好登记、编号、汇总和造册,并将审查材料复印件报送市(州)招生考试机构,报送的审查材料复印件要注明“原件已审”,经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在高考报名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考生名册(含光盘)、《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及审查材料复印件报送省招生考试院。

  第十四条 省招生考试院对考生报考资格作出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考生所属市(州)招生考试机构。

  第四章 公示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考生资格审查实行公示制度。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就读学校在上报考生有关信息前,须将考生信息在公示栏(网站)和所在班级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考生号、居民身份证号前6位、应(往)届生、报名所在地、就读中学及班级、科类、审查结论。

  省招生考试院审查反馈的信息,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就读学校须保留至当年8月底。省招生考试院须保留至当年年底。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考生就读学校要设置举报箱(电子邮箱),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报送省招生考试院。

  第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学籍、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等,骗取报考资格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及有关单位在报考各环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考移民是指利用我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政策,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含)高考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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