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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印发的《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校音乐、美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意见》(教学厅〔2008〕45号)的电子文档 “音乐类专业省级统考科目与要求”部分的备注栏中:“初试、复试评分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满分为300分。其中初试的视唱和模唱占100分(带入复试计分),复试的演唱和器乐演奏占200分”,更正为:“初试、复试评分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初试的视唱和模唱占20%(带入复试计分),复试的演唱和器乐演奏占80%”,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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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09年福建艺术专业高招工作更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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