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职业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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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职业大学创办于1984年,座落在东亚文化之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先行区——泉州市,是由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省管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职院校。学校占地651亩, 建筑面积268763m2。学校2016年2018年获福建省高职高专院校发展潜力综合排名第一名“三连冠”,入选全国职业院校服务贡献50强、实习管理50强、学生管理50强、育人成效50强、“双师型”教师比例100强,是2019年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院校第一名,还荣膺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国家建设类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试点高校、福建省文明学校、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黎明职业大学   学校代码:11317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通港西街298号(邮编:362000)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黎明职业大学

第七条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本校2019年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日常工作和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校纪委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纪律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招生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95-22900162。

第十条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一)  招生计划

我校2019年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为准。

(二)招生对象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2.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第十一条 招生要求

(一)考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二)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三)报考建筑室内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与工艺、鞋类设计与工艺、广告设计与制作、动漫制作技术、文化创意与策划等专业的考生要有美术基础或有兴趣。报考旅游管理等专业的考生需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楚。

(四)报考闽台合作专业的考生入学后赴台湾高校学习一学期,赴台学习人数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选派。赴台学习生活的费用自理,本校不收取该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录取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

(二)录取批次:高职(高专)批。

(三)调档比例:按各省规定的投档比例调档。

第十三条 录取方法

(一)福建省内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批次,艺术类(美术)专科批次按照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录取。

(二)除福建省外的其它省份录取办法: 

1.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若第一轮投档生源不足,可接收征求志愿的考生。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院校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2.各批次专业确定办法: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志愿清”、投档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当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四条计划调整原则

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文、理科计划互调,允许福建省内与省外招生计划互调。

第十五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费〔2012〕356号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闽价费[2018]192号文核定标准范围收取,普通高校高职生各专业学费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高职生学费为每人每学年7200元,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每人每学年18000元。住宿费按照泉价〔2016〕2号文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学生公寓为每人每学年650元。代办费为每人每学年600元,毕业时多还少补。学生退费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文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助学体系

学校对新生设有“绿色通道”,建立了奖、助、贷、勤、免、缓、补七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及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校内外勤工俭学岗位。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录取结果在黎明职业大学校园网上公布,网址www.lmu.edu.cn ,同时邮寄录取通知书通知考生。

第十八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22001232

传    真:0595-22918928

网    址:www.lmu.edu.cn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黎明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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