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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退学退费办法(试行)》执行。